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论证生存的必要性,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时注销不再生存的企业。确有困难的,中明确规定处置方案。
4. 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决策和论证管理,国有产权(资产)的境外转移,引进境外投资者增资的企业要尽可能多的比较各方。符合条件的,应当公开招标。
实现中央企业重组和整合自己的企业,和海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国有独资企业之间,他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的自由转让国有产权在中国,并依照当地法律、法规,采用零考虑,1元(或1元)。相关货币单位)转账。
中央企业应慎重选择评估机构,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其中,诚实守信、高素质、专业高效,可通过综合信息系统推荐给其他中央企业参考,加强中介机构的评价与分享。
6. 中央企业在企业内部进行重组、整合,将中央企业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持有的外国国有产权或者直接或间接。